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九條之規定,特此公告:對下列(詳見附件)已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聲明作廢。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。
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